常见 VOCs 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哪些不应设置旁路?哪些通常设有?
4.1.1 吸附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2 燃烧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使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 氧化碳、水等物质,主要包括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 热催化燃烧(RCO)等。
此类设施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1.3 吸附+燃烧法组合工艺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吸附剂吸附饱和后将吸附剂中吸附的 VOCs 污染物脱附再生,脱附后的高浓度 VOCs 废气通过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热催化燃烧(RCO)等燃烧法装置燃烧处理。
此类设施废气进入吸附装置前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燃烧装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1.4 冷凝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将废气降温至 VOCs 露点以下,使 VOCs 凝结为液态,并与废气分离。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5 吸收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使废气中的污染物与吸收剂充分接触,从而达到污染物去除的目的,根据 吸收原理的不同,可分为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6 高压静电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油烟颗粒通过高压电场时在极短时间内因碰撞俘获气体离子而导致 荷电,受电场力作用向正极集尘板运动,从而达到分离效果。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7 生物法
该类治理设施在废气通过负载微生物的装臵时,利用微生物降解废气中的 VOCs 组分。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以上来自文件(该文技术干货较多):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旁路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安科院: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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